《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收养关系设有专章规定:
北京的收养登记由各区民政局办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后方可登记落户。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被收养人通常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不受子女人数限制。
再婚家庭中,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民法典》对继子女收养在条件上有所放宽,但仍需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时成立,继子女与收养方由此建立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办理时一般需提供:生父母同意送养/收养的书面意见、婚姻关系证明、各方身份证件、孩子的出生证明等;如涉及证明继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可能用到亲子鉴定。
鉴定在收养登记中主要解决"身份关系是否真实"的问题:
个人隐私鉴定因不核验身份、样本来源无法证明,不能作为登记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这意味着收养是一种法律拟制:收养关系成立后,双方产生抚养、赡养、继承等法定权利义务;这些都以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为前提,也正因如此,登记部门对身份关系、亲属关系的核实较为严格,必要时会要求鉴定。
| 收养情形 | 关键材料 | 是否可能要鉴定 |
|---|---|---|
| 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成年人 | 机构送养证明、公告记录 | 一般不需要 |
|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子女 | 亲属关系证明 | 可能需亲缘鉴定 |
| 继子女 | 生父母同意书、结婚证、出生证明 | 可能需亲子鉴定 |
| 事实收养补证 | 长期共同抚养证据 | 可能需身份鉴定 |
具体材料以北京各区民政局最新要求为准,建议办理前先电话咨询区民政局,或通过亲子鉴定服务说明了解鉴定所需样本与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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