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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11月施行

司发通〔2026〕55号 | 2026年11月1日施行 · 法医临床 · 保外就医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司发通〔2026〕55号),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同时废止。

一、政策核心要点

  • 六部门联合、统一适用。2026年9月24日印发,1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 严重疾病按系统分类。含严重传染病及呼吸、消化、心血管、神经、泌尿、内分泌、血液等系统疾病,以及恶性肿瘤、严重精神障碍、脏器损伤及术后并发症。
  • 治疗口径。"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指常规治疗一个月后病情恶化或未好转。
  • 生活不能自理四项鉴别。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一项完全不能自主或三项大部分不能自主,且经一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结合监管场所环境判定。
  • 客观依据。诊断须有相应症状、体征和检查依据,符合省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中华医学会等诊疗规范。

二、天平专业解读

罪犯病情诊断、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是法医临床鉴定重要业务,新标准为两类情形提供统一技术尺度。

相比2014年版,新标准更新了心衰、高血压、肺栓塞、肝衰竭、肾病、艾滋病等诊疗指南,客观指标与分级分期更清晰,有助于压缩主观裁量空间。承担机构应严格对照条款和客观指标核查,材料不全、依据不足的不能出具意见;"无服刑能力"的评估,应以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为依据。

三、对委托人的影响

在押人员及家属能否监外执行,将统一按新标准判断,建议以规范连续的诊疗记录及血气、影像、超声、病理、化验等客观资料为依据,预留治疗观察时间。

是否符合标准需由规定医疗机构、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诊断鉴别。本文为政策摘要,不构成对个案结论。

四、常见问题

新标准什么时候施行?替代了什么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司发通〔2026〕55号)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同时废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什么情形可以鉴别为生活不能自理?

对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四项内容,一项以上完全不能自主完成,或者三项以上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且经过一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的,可以鉴别为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时还应结合监管场所的特殊环境综合判定。

严重疾病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范围按系统分类列明,包括严重传染病,以及严重呼吸系统、消化系统、心血管、神经、泌尿(肾脏)、内分泌代谢、血液等系统疾病,还包括恶性肿瘤、严重精神障碍、严重脏器损伤或术后并发症等,且须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五、政策原文

  • 司法部通知公告: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通知》(司发通〔202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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