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亲子鉴定、伤残鉴定、文书鉴定的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是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证据。但鉴定意见作出后,并不必然被法院采信。法院是否采信,需要从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鉴定依据、鉴定人是否出庭等方面依法审查。本文结合现行证据规则,梳理影响鉴定意见采信的关键因素,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证据。
鉴定意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它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后作出的判断。作为证据,鉴定意见同样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需要明确的是,鉴定意见不是预先确定的“结论”,而是一种专业判断,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和全案情况,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采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是法院审查的首要内容。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且鉴定事项在其登记的业务范围内;鉴定人应当在该机构执业、持有相应执业证件。超范围鉴定、无资质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意见,可能不被采信,当事人也可据此申请重新鉴定。
因此,委托鉴定前应当核验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务范围和鉴定人执业信息。这些信息可通过北京市司法局官网、12348北京法律服务网等官方渠道查询。
鉴定程序合法是鉴定意见被采信的重要保障。程序审查通常包括:鉴定材料是否经双方质证、取样是否规范、是否履行了身份核验和回避程序、鉴定过程是否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等。
例如,司法鉴定中,被鉴定人一般应本人到场,由鉴定机构核验身份、拍照、采样、签名并按指纹;鉴定材料未经质证、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等,都可能成为鉴定意见不被采信的原因。
鉴定意见应当说明检验过程、所用方法和技术标准、分析判断的依据,并给出明确意见。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是法定的重新鉴定情形之一。分析说明逻辑清晰、与检验结果相互对应、引用的技术标准现行有效,更有利于被法院采信。
以亲子鉴定为例,认定亲子关系通常依据累计亲权概率(RCP)等指标达到相应标准,排除则依据多个基因座不符合遗传规律并结合亲权指数综合判断;遇到基因座突变等情形,应增加检测位点、按突变规则计算后再下意见,而不是直接认定或排除。
当事人对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书面提出,由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对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法院可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出庭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异议和法官询问,有助于法庭审查鉴定意见。
鉴定人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还可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 审查维度 | 具体内容 | 出现问题的后果 |
|---|---|---|
| 主体资格 | 机构有许可证、事项在业务范围、鉴定人持证 | 可能不被采信、可重新鉴定 |
| 鉴定程序 | 材料质证、取样规范、身份核验、回避 | 程序违法可申请重新鉴定 |
| 鉴定依据 | 方法标准、分析说明、结论对应 | 依据不足可重新鉴定 |
| 鉴定人出庭 | 经通知出庭、如实答复异议 | 拒不出庭则不得作为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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