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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刑民交叉新规施行:刑事走不通,民事赔偿与鉴定意见怎么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26-09-21(2026-09-22 起施行) · 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 政策研究组整理

刑事案件一时走不下去,受伤的人还能不能拿到民事赔偿?刑事卷宗里的伤情、笔迹、血缘关系材料,民事诉讼能不能用?2026 年 9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 号)正式施行。这部共 24 条的司法解释,系统打通了刑事与民事程序的衔接,也直接影响伤残、文书、亲子关系等司法鉴定意见在赔偿诉讼中的运用。

一、政策核心要点

  1. 刑事没认定的事实,民事仍可能认定(第八条):因未达到刑事"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而在生效刑事裁判中未予认定的事实,在民事案件中达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优势证据、高度盖然性)的,可以依法认定。
  2. 刑事证据可在民事中质证使用(第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材料,只要未作为刑事案件定案根据、也未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人民法院应当在民事诉讼中组织质证,并据质证情况决定是否采信。
  3. 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民事免证(第六条):已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无须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 刑事程序走不通也能索赔(第十五条、第十三条):公安决定不立案或撤销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判决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依法受理;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致刑事诉讼较长时间无法进行的,当事人也可提起民事损害赔偿,符合条件的还可申请先予执行。
  5. 后续新增费用可另行起诉(第十二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生效后,当事人就新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费用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依法受理。

二、天平专业解读

同一事实,刑事与民事的"证明门槛"并不相同。刑事要求排除合理怀疑,民事采用优势证据标准。实践中,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医疗损害等案件可能因证据不足无法追究刑责,但依托程序规范、方法可靠的司法鉴定意见,受害人在民事索赔中仍可能证明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进而获得赔偿。鉴定意见因此成为衔接两套程序、决定赔偿能否成立的关键证据。

法医临床与文书鉴定意见往往"一案两用"。伤残等级、损伤程度(轻伤、重伤)、因果关系以及误工、护理、营养"三期"评定,签名、印章、打印文件真伪鉴定,既可能服务于刑事定罪量刑,又是民事赔偿数额和责任划分的直接依据。新规第七条为刑事卷宗内的鉴定与言词材料进入民事程序打开了通道,但其前提是依法质证——这就要求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具备资质、报告要素完整,必要时鉴定人还须出庭接受质询。

注意把握鉴定时机与后续诉权。伤残鉴定一般应在治疗终结、临床效果稳定后进行;若内固定取出、二次手术、后续康复等产生新的医疗费、护理费,依据第十二条,即便此前刑事附带民事已经裁判,仍可凭新病历、票据和补充鉴定意见另行起诉,切勿一次性"打包"放弃后续权利。

三、对委托人的影响

遇到公安不立案、案件被撤销、检察院不起诉或责任人逃匿,并不等于赔偿无门,可依法转向民事诉讼,而一份能被法院采信的司法鉴定意见往往是关键。委托时务必选择持有《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务范围对口的正规机构:司法用途鉴定须各方当事人到场、实名采样或检验,报告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仅凭邮寄样本、宣称"包出指定结论"的所谓报告,不具备诉讼证据资格。

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许可证号 1100161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6MA01E7DQ9W)可就伤残等级、损伤程度、因果关系、三期评定、文书印章真伪、亲子关系等提供符合诉讼要求的司法鉴定,咨询电话 010-85868060。具体案件的程序选择与赔偿范围,建议结合证据材料咨询执业律师。

四、原文链接

免责声明:本文为司法解释摘要与专业解读,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司法解释原文版权归最高人民法院所有,具体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许可证号 1100161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6MA01E7DQ9W)保留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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