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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法院不予委托鉴定?最高法规定的9种情形

法〔2020〕202号 | 鉴定事项·材料·机构·意见书全流程审查

诉讼中,不少当事人希望通过鉴定查明签名、印章、文件真伪或伤情等事实,但并非所有问题都适合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对委托鉴定的审查作出了系统规定。本文依据该规定,梳理法院不予委托鉴定的情形及相关审查要求,帮助当事人、代理律师在申请鉴定前做好准备,减少因不符合条件而被退回、延误审理的情况。

一、9种不予委托鉴定的情形

该规定第1条要求,法院应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序号不予委托的情形
(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
(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
(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
(7)法律适用问题
(8)测谎
(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理解上述情形的关键,是鉴定只解决查明事实所必需、且依靠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才能解决的问题。例如,责任如何划分、法律如何适用,属于法院裁判范畴,不属于鉴定范围;通过庭审调查、现场勘验即可查明的,也无需再行鉴定;测谎则被明确列为不予委托的情形。

二、技术方法是否科学可靠,先行审查

该规定第2条明确,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这要求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和技术规范应当成熟、可靠,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与行业规范,不能以缺乏科学依据的方法出具意见。

三、对鉴定材料的审查:未经质证不得作为鉴定材料

  • 第3条:法院严格审查鉴定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并告知当事人不提供符合要求材料的法律后果。
  • 第4条: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合议庭确认。
  • 第5条: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

这意味着送检材料的来源、真实性与关联性应先经过法定程序固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及时、完整地提交材料并配合质证,避免因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未经质证而影响鉴定启动。

四、对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审查

该规定第6至9条要求,法院选择鉴定机构时应审查其资质、执业范围;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的,也要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鉴定方案、收费标准、鉴定人情况和鉴定人承诺书;鉴定人拒绝签署承诺书的,应更换鉴定人或另行委托。法院指定鉴定人时,还应审查其专业能力、从业经验、执业范围、鉴定资格、资质有效期及是否存在依法回避情形。

五、对鉴定意见书的审查:补充、重做与退费

该规定第10、11条明确,法院应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具备法定内容;鉴定意见与意见书其他部分相互矛盾、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或意见书有其他明显瑕疵的,视为未完成委托事项,法院可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补充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的,应责令鉴定机构退回已收取的鉴定费用。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确因检材条件、样本充分性受限,依据相应技术规范只能出具倾向性意见的事项,鉴定人应在意见书中如实说明依据与局限;这与本应作同一认定却使用不确定表述的情形并不相同,需结合具体材料和规范判断。

六、鉴定期限、费用与监督

  • 期限(第13条):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超过60个工作日;需延长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决定。
  • 费用(第12条):法院应释明不按期预交鉴定费、出庭费的法律后果并监督收费;公益诉讼可申请缓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申请缓交或减免。
  • 监督(第14条):对超范围鉴定、虚假鉴定、无正当理由拖延、拒不出庭、违规收费等情形,可暂停委托、责令退费、从备选名单除名、列入黑名单,并发出司法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七、给当事人与律师的建议

  1. 先判断是否属于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前,先确认待证问题是否依靠常识、调查、勘验无法查明,避免申请被驳回。
  2. 尽早固定并提交材料。原件、同期样本、相关合同等应及时整理,配合法庭质证,确保送检材料合法、完整。
  3. 善用免费检材预审。正式委托前,可先向鉴定机构提供清晰照片或扫描件,初步判断鉴定可行性、所需样本与周期,避免无法鉴定仍付费。
  4. 核对机构资质与出庭安排。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执业范围的机构,并根据举证期限提前安排加急与鉴定人出庭。

本中心在受理前提供免费检材预审,对鉴定事项、材料与方法进行初步评估,并在受理后依法组织双鉴定人复核、需要时安排鉴定人出庭。具体合作方式可参见律师/企业合作通道,或直接了解文书鉴定服务。

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本文为依据该规定的解读性内容,具体案件以办案机关审查和现行有效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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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成涛

作者:姜成涛(司法鉴定人 · 执业证号 110008124037)

内容审核:姜成涛(学科带头人)

本页内容由具备相应执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撰写并审核,信息更新至 2026-10-19;鉴定人执业信息可在 12348 北京法律服务网核验。本文为通用知识说明,具体个案以实际送检材料及鉴定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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