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比 |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 交通事故 / 一般人身损害 |
|---|---|---|
| 适用情形 | 存在劳动关系、被认定为工伤 | 交通事故、打架受伤、意外、提供劳务受害等民事侵权 |
| 评定标准 |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 年施行) |
| 鉴定主体 | 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人社部门) | 具备法医临床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 |
| 启动前提 | 先做工伤认定,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 治疗终结后由法院/交警/律师/当事人委托 |
| 结论形式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 | 司法鉴定意见书 |
| 救济途径 | 对结论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 | 可申请重新/补充鉴定,诉讼中可质证、鉴定人出庭 |
| 赔偿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 《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残疾赔偿金等 |
两套标准的条款设置、晋级原则、对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的侧重不同,同一伤情在工伤标准与人身损害标准下可能得到不同等级(工伤标准在不少情形下相对更有利于伤者)。因此不能拿工伤鉴定结论直接用于交通事故赔偿,反之亦然。
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情形,可能同时构成工伤和第三人侵权,此时可能需要分别走两条鉴定渠道: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向侵权人/保险公司主张民事赔偿)。两类项目中哪些可兼得、哪些补差,各地口径不同,应由专业律师按当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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