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等级 | 人体致残率(参考) | 总体含义 |
|---|---|---|
| 一级 | 100% | 极重度,如植物状态、极严重智能缺损、四肢瘫等 |
| 二级 | 90% | 重度,严重功能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 三级 | 80% | 重度功能障碍 |
| 四级 | 70% | 中重度功能障碍 |
| 五级 | 60% | 中度偏重功能障碍 |
| 六级 | 50% | 中度功能障碍 |
| 七级 | 40% | 中度偏轻功能障碍 |
| 八级 | 30% | 轻度偏重、部分功能受限 |
| 九级 | 20% | 轻度功能障碍 |
| 十级 | 10% | 最轻一级,局部功能/结构异常 |
致残率/赔偿指数为概括性比例,具体伤残须对照标准条款逐项评定,表中仅为帮助理解,不能作为自评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按颅脑与脊髓、面部与容貌、听器与视器、颈部与胸部、腹部、脊柱与四肢、体表与其他等分章设条,同一类损伤按严重程度对应不同等级。例如关节功能丧失程度、骨折愈合后畸形、视力/听力下降程度、瘢痕面积、脏器切除或功能损害等,各有量化条款。鉴定人需现场测量(如关节活动度、视力、瘢痕长度面积)并结合影像、手术记录综合判定。
在交通事故、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中,伤残等级主要影响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残疾赔偿金通常结合伤残赔偿指数、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按当地城乡统一标准)、赔偿年限(一般 20 年,60 岁以上递减、75 岁以上按 5 年)计算,具体金额以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和受诉地标准为准,鉴定机构只评定等级、不直接裁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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