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官方渠道)
- 前提: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
- 机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人社、卫健、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
- 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 内容: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辅助器具配置、是否需要康复等;
- 用途: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是否保留劳动关系等工伤保险待遇;
- 救济:对初次结论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民事案件中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
在交通事故、提供劳务受害、一般人身损害等民事赔偿诉讼中,为评估损伤对受害人未来工作、收入能力的影响,法院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医临床鉴定中对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部分丧失/大部分丧失/完全丧失等)作出评定,常与伤残等级、误工/护理/营养期评定一并进行,作为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的参考。
两者区别对照
| 对比 |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 民事劳动能力丧失评定 |
| 委托/组织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法院/办案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 |
| 标准 | GB/T 16180-2014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及相关评定规范 |
| 解决问题 | 工伤保险待遇、是否退出岗位 | 民事赔偿中能力减损与收入影响 |
| 启动前提 | 先有工伤认定 | 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委托 |
误工、护理、营养期评定
除等级外,法医临床鉴定还常评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三期”),为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提供依据;评定依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相关评定规范,结合损伤类型和治疗恢复情况确定合理天数。受害人应保留病假条、单位误工证明、收入流水、护理人员误工证明等以支撑赔偿主张。
办理提示
- 先分清自己是工伤还是第三人侵权/交通事故,走对应渠道,别走错;
- 竞合情形(如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可能两条渠道都要走,咨询律师;
- 鉴定时带齐工伤认定决定书、病历、影像、收入与误工证明;
- 等级、三期、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可在一次委托中尽量一并评定,减少重复检查。
常见问题
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在司法鉴定机构做吗?
不在。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前提是已认定工伤;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承接民事赔偿诉讼中的法医临床评定。
交通事故受伤能做劳动能力鉴定吗?
民事案件中可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评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并常与伤残等级、误工/护理/营养期一并评定,用于赔偿计算。
生活自理障碍分几级?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中将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对应不同的生活护理费待遇。
误工费、护理费怎么让鉴定支持?
可申请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并保留病假证明、单位误工与收入证明、护理人员误工证明等,鉴定天数结合这些证据使用。